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現將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2月起,本市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相同。 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屬期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不同月份屬期分別填寫文化建設事業費申報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稅申報期申報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