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會計核算健全,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80萬元(含80萬元)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 (二)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預計年應稅銷售額可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新辦企業。 (三) 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1年(連續12個月)內實際銷售額達到80萬元(含80萬元)以上的,方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中,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地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預計年應稅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上的,也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四)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為解決出口退稅問題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五) 設有固定經營場所或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且人員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預防年應稅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的。上述“人員”是指在企業登記在冊、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已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企業人員。 (六) 總機構屬于一般納稅人,而分支機構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或者從事貨物批發零售并且全部銷售總機構,即使該分支機構寓于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聲情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除上述全部銷售總機構貨物的分支機構外,其它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分支機構應參照新辦小型商貿企業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