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本公告所稱納稅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除外。具體規定包括: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 (二)增值稅查賬征收小規模納稅人、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不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 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年 |